一位讀者咨詢:去年12月6日,錢紅的筆記本電腦出現(xiàn)故障,急需修理。正當錢紅為此事困擾的時候,我的一個開出租車的朋友李明告訴他說:錢紅認識一個朋友是開電腦店的,叫江濤,他那里不僅賣電腦,而且還有維修電腦的師傅,平時我家的電腦如果壞了都是拿到他那里去修的,就連修理費都沒收過,你要不要拿到他那里去看看?錢紅聽后便委托李明將筆記本電腦拿到江濤的店里去修理了,也因為是熟人,江濤便沒有出具任何修理證明給李明。
誰知江濤的店里在某天晚上遭竊,錢紅的筆記本電腦也被盜了。之后江濤也曾告訴過李明,說錢紅的運氣真不好,他的電腦也被偷了。一開始李明理所當然地認為江濤應當賠償錢紅的損失,所以便一直等著他的賠償結(jié)果。一個月后錢紅等得不耐煩了,于是叫上李明一同到江濤的店里進行交涉。此時的“熟人”態(tài)度來了個一百八十度大轉(zhuǎn)彎,仗著對方拿不出憑證,堅持不給任何賠償。一氣之下三人動起了手,并且還碰破了江濤店里的柜臺。
請問錢紅的筆記本電腦該怎么處理?江濤是否負責賠償?
根據(jù)錢先生提出的問題,記者徐愛梅走訪了浙江澤道律師事務所的章獻彪,章律師針對上述情況進行了答復:
根據(jù)錢先生的來電所述事實,錢紅將電腦交由李明并委托其將電腦送至維修店維修,錢紅和李明之間形成委托合同關(guān)系,后李明代為將電腦送至維修店維修,維修店雖未開具修理證明或票據(jù)但接收并同意維修,雙方之間即形成承攬合同關(guān)系。本案中,李明作為受托人,無償為錢紅代為尋找維修店并將電腦送去維修,對電腦被盜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下,李明作為受托人無須對錢紅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;我國《合同法》第265條規(guī)定: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,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、滅失的,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。由此電腦維修期間,維修店理應妥善保管好電腦,因維修店保管不善致使電腦被盜,作為承攬人(維修店)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,作為電腦所有人,錢紅有權(quán)要求維修店賠償損失,當然如因此發(fā)生訴訟,錢紅應承擔將電腦交付維修店維修事實的舉證責任,如舉證不能,則要承擔不利后果風險。
千島湖新聞網(wǎng) 編輯:葉青 方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