編輯同志:前段時間遇到一件事,想想真是氣人。那天我去汾口鎮(zhèn)菜市場買菜,發(fā)現(xiàn)有個攤位的女老板在賣野豬肉和羊肉,就各買了一斤高高興興回家交給老伴煮。誰知,老伴切煮后發(fā)現(xiàn)那斤野豬肉原來是家豬肉!
當時這個賣野味的攤主賣的所謂“野豬肉”是12元/斤(野豬腿貴一些18元/斤),羊肉是16元/斤,我剛好付了28元。當我回家聽老伴說買回的野豬肉是家豬肉時實在是氣憤,雖說這里市場上豬肉的價格是10/元,我買回的“野豬肉”也就多花了2元錢,也沒有大損失,但攤主如此欺騙老人,實在是說不過去。常言道:“生意人靠誠信”,她這樣以假亂真、欺詐消費者是違反工商法規(guī)的,希望有關部門能加強市場管理,切實保護我們老百姓的利益。(讀者 余昌禮)
編后:一位八十多歲的老人很高興能從市場上買到“野豬肉”,回家卻得知這只不過是普通的家豬肉!我們在譴責攤主昧著良心經(jīng)營的同時,也希望有關部門加強對市場的日常管理,當然更希望廣大消費者能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應有的權益,遇到消費權益受到侵害時,要及時進行投訴和舉報。春節(jié)臨近,良好的市場經(jīng)營秩序顯得尤為重要,老百姓和消費者的利益還需要大家共同去維護。
千島湖新聞網(wǎng) 編輯:葉青 方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