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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加強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,保障《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(shù)規(guī)范》《GB17661-2018》(以下簡稱新國標)的順利實施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(chǎn)品質(zhì)量法》《浙江省實施<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>辦法》等法律法規(guī),結(jié)合我縣實際,現(xiàn)將新國標實施前電動自行車登記上路有關(guān)事項通告如下:
一、備案登記范圍。在2018年12月7日前已購買的,但未列入《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產(chǎn)品公告》的電動自行車(含其他兩輪電動車)應當備案登記,備案登記后,懸掛全市統(tǒng)一式樣的號牌;原已辦理電動自行車編碼保險的,視作已經(jīng)備案登記,不用重新辦理;列入《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產(chǎn)品公告》的,不屬于備案登記范圍,車輛駕駛?cè)?、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進行依法注冊登記。
二、備案登記時間及地點。全縣集中備案登記工作從2018年12月20日啟動,到2019年3月31日結(jié)束。車輛駕駛?cè)?、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到淳安縣車輛管理所、全縣公安各派出所、交警中隊窗口辦理。
三、法律責任。所有備案登記的電動自行車(含已經(jīng)辦理電動自行車編碼保險的)使用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。
經(jīng)備案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在使用期間,車輛駕駛?cè)松下沸旭倯斉宕靼踩^盔,不得載人,同時遵守非機動車通行規(guī)定。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要鼓勵佩戴頭盔。
自2019年4月15日起,禁止未經(jīng)注冊登記或備案登記的電動自行車(含其他兩輪電動車)上道路行駛,違反規(guī)定的,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車輛;對車輛列入《公告》的,責令駕駛?cè)搜a辦注冊登記并依法予以處罰;對車輛未列入《公告》且經(jīng)鑒定屬于機動車的,對駕駛?cè)税凑振{駛機動車予以處罰。
四、其他事項。公安機關(guān)辦理備案登記不收取費用,若車輛所有人確無車輛合法來源證明、無車輛合格證的,需簽署《備案電動自行車來歷承諾書》辦理。
特此通告。
淳安縣公安局
2018年12月1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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